在石景山区,一场关于养犬管理的严肃行动正在展开。近日,老山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居民冯某某饲养的犬只未办理登记,且未拴绳外出,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此,公安机关依法对冯某某作出了总计21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本市实行严格的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和年检,均不得养犬。而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养犬行为,公安机关有权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携犬出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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