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友宠物 > 新闻 > 流浪狗伤人维权难,喂狗者难寻责任主体
2025
07/02
01:27

流浪狗伤人维权难,喂狗者难寻责任主体

  一场聚焦“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新闻通报会在通州法院隆重召开,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会上,法院详细披露了近十年间通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详细情况,揭示了动物伤人案中常见的问题,如当事人情绪激烈对立、饲养人或管理人互相推诿责任等。

维权难!“好心人”喂养的流浪狗,伤人后难找“正主儿”

  在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小赵在为胡先生打扫卫生和喂狗时不幸被狗咬伤。通州法院审理后判定,胡先生作为雇主,应对小赵的损失负责。然而,由于咬人的犬只具有危险性,且事发时犬只被拴在门口,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喂食过程中未能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防护存在疏漏,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小赵自担20%的责任,胡先生承担80%的责任。

  通州法院宋庄法庭副庭长许多清指出:“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执行喂狗等职务行为时,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提供劳务致人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确定责任承担。”他还强调,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动物伤人事件发生后,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然而,在近十年的相关损害纠纷案中,部分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在相关机关备案登记,导致狗咬人后各方互相推诿。此外,一些由“好心人”在小区内喂养的流浪动物伤人后,侵权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给被侵权人维权带来了极大困难。

维权难!“好心人”喂养的流浪狗,伤人后难找“正主儿”

  据法院通报,发生此类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往往已经进行了多轮协商,对立情绪严重,并对事发时细节争议较大 “我们还发现,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维权意识有所增强,所主张的赔偿项目类型逐渐增多,除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传统赔偿项目,当事人也多会因被饲养的动物攻击后,出现惊吓、恐惧等情形,进而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郜超表示。

  通州法院宋庄法庭庭长杨宇介绍说,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事件中,考虑到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则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不问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网站展示的宠物及品牌信息和数据,是基于互联网大数据及品牌方的公开信息,收集整理客观呈现,仅提供参考使用,不代表网站支持观点;
如有侵权、错误信息,请及时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微信/MOB:

© 2025   金友宠物

京ICP备12046097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