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一起因遛狗未系犬绳而引发的悲剧近日在沙坪坝区法院落下帷幕。一名女子在小区内遛狗时未拴绳,导致宠物狗在车辆行驶的道路上奔跑,不幸被碾压。法院判决车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犬只主人要求赔偿3.7万元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件成为《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3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重庆法院判决的因遛狗不系犬绳导致犬只受到伤害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
去年12月29日晚,张某在沙坪坝区某小区遛狗时,见其他业主未系犬绳,便效仿解下自己犬只的绳索,任其与其他犬只嬉戏。
然而,在19时30分左右,段某驾驶汽车经过时,张某的犬只突然从车前窜出,不幸被碾压。事发后,张某紧急将犬只送往宠物医院抢救,但犬只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调解未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段某赔偿犬只购买费用、丧葬费、抢救费用和精神损失等共计37000元。
沙坪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犬只的管理者,在小区内遛狗未拴绳,放任犬只在有车辆行驶的道路上奔跑,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对自身过错承担法律后果。而段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预见和防范的可能性,现场判断和处置得当,不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频发,给无数家庭和个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痛苦。为此,中央和地方纷纷出台相关法规,提倡依法、文明养犬,包括养犬登记、遛狗拴绳、犬只不扰民、清理狗便、禁养烈性犬等行为规范。
本案中,虽然张某承受了丧失爱犬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但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张某在遛狗时未按照国家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系好犬绳,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车辆驾驶人段某的行为非出于过失,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道德上也无可指责,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规定的应有之义。
现代社会中,自由和责任是对等的。犬只饲养人在照顾犬只的同时,也需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犬只,使之处于自己的有效监管之下,避免犬只伤人、亦避免犬只受到伤害;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来说,面对机动车数量日益增加,而一些老旧小区道路狭窄、路口较多、人车未分流的现状,在小区内行车时,一定要降低车速,多注意观察道路周边情况,避免事故发生。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更好地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繁荣、友爱、公平、有活力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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