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宠物狗丢失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案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落下帷幕。饲养人将爱犬置于楼顶天台,却因邻居不堪其扰而被迫转移,结果爱犬不翼而飞。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决驳回了饲养人的诉讼请求,究竟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让我们一探究竟。
据法院审理查明,屈某与张某同住一栋楼,屈某居于30楼,而张某则住在顶楼的34楼。今年6月2日晚22时许,屈某将自家的边牧犬关进笼子,放置于楼顶天台公共区域。
“谁家的狗狗放在5幢楼上哦,外面在下雨哟!”因边牧犬的叫声影响张某及家人休息,张某通过业主微信群寻找饲养人,未果后于23时41分将边牧犬和笼子转移至一楼大厅,并拍照上传至业主微信群,同时打电话通知了小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接到电话约半小时后安排保安到现场查看,发现边牧犬已遗失。屈某要求张某与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万元。
张某与某物业公司均认为自己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避免宠物遗失,不构成侵权,不同意赔偿损失,屈某遂将张某与某物业公司诉至南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与屈某的财产损失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楼顶天台属于开放性区域,屈某将边牧犬放置于该区域,无法排除边牧犬自己或被他人打开笼子导致遗失的风险,张某将边牧犬从天台转移至一楼大厅属于介入因素,但该介入因素并不会导致遗失的风险增加或改变,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相当性”。
屈某于22时左右将边牧犬放置于楼顶天台,当时正是夜间休息时段,张某作为顶楼业主,与天台紧邻,边牧犬的叫声干扰了张某及家人生活安宁。张某在寻找饲养人无果后,将边牧犬及笼子转移至一楼大厅,并将该事实在业主微信群进行了通知,同时还告知了物业公司,其行为性质系对他人的不法行为的自助行为,并未超出合理限度,不构成侵权。
物业公司在接到业主报事后,于合理时限内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查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监控设备也能正常运行,应当认定某物业公司履行了相应义务,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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