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震撼的消息传来,上海一位年迈的老人在病榻之上,面对子女的冷漠,毅然决然地更改了自己的遗嘱。她将价值超过2000万元的三套房产全部捐给了宠物医院,以此表达对忠诚伴侣的深情厚谊,并希望这些房产能够用来照顾她心爱的猫狗及其后代。
针对这一事件,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的张雪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刘阿姨的这一决定,是她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他人无权干涉。然而,这一赠与并非无条件的,而是附带了特定的条件,即宠物医院必须用于照顾刘阿姨所养的猫狗及其后代,并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等。否则,宠物医院可能丧失接受部分遗产的权利,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44条和1148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呼吁公民尊老养老,弘扬中华美德。刘阿姨立有遗嘱,优先遵照遗嘱分配财产,若无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也区分“尽孝”与“不尽孝”的继承份额,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网站展示的宠物及品牌信息和数据,是基于互联网大数据及品牌方的公开信息,收集整理客观呈现,仅提供参考使用,不代表网站支持观点;
如有侵权、错误信息,请及时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微信/MOB:
© 2025 金友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