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通州区,一起犬只伤人案件近日由法院作出裁决,此事件不仅引发了公众对犬只潜在危害性的深刻反思,更将如何预防此类悲剧、保障民众生命健康的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法官在判决中,也提出了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的问题。
犬只伤人事件频发,反映出养犬行为已不再是个体私事,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市容影响、扰民伤人以及疾病传播等问题,使得“狗患”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难题。然而,问题的根源并非犬只本身,而是养犬者的责任缺失。因此,“恶狗伤人”的责任应由养犬者承担。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宠物伤人并非仅限于经济赔偿,严重情况下,宠物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若宠物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且宠物主人存在过错,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等罪行。
治理“恶狗伤人”,关键在于强化法治约束。现实中,一些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未能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恶狗伤人”事件频发,给社会生活带来诸多困扰。因此,文明养犬应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为他人生活增添一份安全保障。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义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破坏邻里安宁。
特别是,有关部门要树立防控意识,落实管理举措,充分认识到“恶狗伤人”的危害性,履行自身职能,综合治理“狗患”;应对养宠情况进行登记,掌握实情,及时向养犬户宣传有关管理法规,传授科学养犬、护犬、管犬知识,并签订养犬协议和责任书;应出台一系列管理、处罚制度,规范养犬行为,对造成人身伤害、社会危害的犬主人,实施教育、处罚和依法追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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