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行人遭遇未拴绳的宠物狗时,出于本能的恐惧而采取行动,这样的突发情况引发了一个引人深思的法律问题:行人是否需要为他们的行为承担责任?近期,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场关于责任与权利的较量就此展开。
据派出所接处警记录显示,今年2月,乌海市公安局滨河分局一派出所接到报案,报警人庄某在散步时遭遇未拴绳的宠物狗,尽管狗并未咬人,但庄某因恐惧在狗嘴处踹了一脚,随后双方发生争吵。这一事件最终演变成狗主人侯某某和聂某某向庄某索赔的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携带犬只出户的宠物主人应为其犬只佩戴犬牌、犬绳等,而本案中,侯某某携带宠物狗出户未拴犬绳、未佩戴犬牌存在过错。同时,案涉宠物狗仅在庄某脚边嗅了一下,在狗未拴绳、未佩戴嘴套的情况下,庄某基于害怕被狗咬伤作出踹狗的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故法院驳回了狗主人聂某某、侯某某的诉讼请求。
聂某某、侯某某不服,上诉至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携带犬只出户的宠物主人有义务按照规定采取佩戴犬绳等措施,这是聂某某、侯某某应当遵循的规范性义务。由于聂某某、侯某某未能举证证实在本次损害过程中,庄某具有过错,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聂某某、侯某某的上诉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时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宠物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乐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各种各样的宠物。饲养宠物首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在不妨碍他人生活的情况下,安全、合法饲养。携带宠物出门时,应当佩戴犬绳或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宠物给他人造成不便,系住宠物的安全,同时也系住大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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