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强奸罪入狱的魏某,刑满释放后却另辟蹊径,将目光投向了“碰瓷”这一行径,但他碰瓷的对象并非人,也不是车辆,而是宠物狗。他通过巧妙的手法,一次就能骗取少则一两千,多则上万元的赔偿金。
安某在一天清晨遛狗时,目睹了一场令人瞠目结舌的“碰瓷”戏码。只见魏某手中的袋子突然掉落,蔬菜散落一地,而他的狗则在远处狂吠。魏某捂着手,声称被狗咬伤,手上有明显的抓痕和血迹,并狮子大开口要求安某赔偿一万元。由于事发突然,安某在慌乱中给魏某转了一万元,事后才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诈骗,于是报警求助。
警方调取了现场监控,揭露了魏某的诈骗伎俩。原来,魏某用食物引诱安某的狗,待狗走近时,他一脚将狗踢开,然后假装倒地,用小刀在手上划伤,制造出被狗咬伤的假象。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确认了犯罪嫌疑人魏某的身份,并发现他曾在多个地点以被狗咬伤为由,向受害者索要钱财,金额从一两千元到一万元不等。由于事发突然,许多受害者因感到理亏而轻易赔钱。
目前,魏某已被警方抓获,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那么,魏某的行为究竟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以看出,诈骗和敲诈勒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区别在于,一个是虚构事实,一个是威胁要挟。
那么在魏某向狗“碰瓷”的行为里,魏某谎称自己被狗咬,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没有威胁要挟的行为,而且诈骗金额一万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涉嫌诈骗罪。
这里再引申一下,假如狗主人不给钱,魏某威胁报警处理,这不算是威胁,属于正常的纠纷处理方式。但是,如果魏某以狗主人违反当地养犬管理规定,以受到处罚机关更为严厉的处罚威胁时,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关于诈骗和敲诈,你明白了么?对于人碰狗的行为,你有什么看法?
来源:搜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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