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8月20日讯(记者杨昱通讯员谢丹)一场意想不到的车祸在长沙上演,一辆小轿车与一只小狗不期而遇,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小狗毫发无损,而车辆却遭受重创。今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狗主人因遛狗未牵绳,需赔偿车主高达4837元。
事故发生后,车主丰先生迅速报警,同时紧急将爱犬送至宠物医院进行CT检查,幸运的是,狗狗在此次事故中安然无恙。
这起事故导致车辆受损,那么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事故发生后,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证明丰某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童某宠物狗横穿道路,且未牵绳,导致了车与狗相撞,造成丰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受损的事故车辆在汽车修理店维修,共花费了4837元。事后,车主丰先生要求童先生赔偿车辆维修费。
童先生对此表示不服。“车与狗相撞,那么小的宠物狗在相撞后都并未受伤,而丰某的车辆严重受损,这不符合常理。我认为车辆在事故之前就已受损。这是碰瓷。”
双方协商未果,丰先生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童先生赔偿车辆维修费损失。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童某的宠物狗未拴绳,该情形违反了《长沙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关于携犬出户必须用犬绳牵领犬只的强制性规定。综合考量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大小,法院认定童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童某提交的关于宠物狗未受伤的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宠物狗在本次事故中没有受伤,并不能由此否定宠物狗与丰某车辆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童某赔偿丰某车辆维修费4837元。
[责编:吴岱霞]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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