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江苏常州市上演了一场惊心动魄的人狗冲突。遛狗人张某的哈士奇挣脱束缚,冲上马路,意外撞上骑电动车的翁某,导致翁某遭受10级伤残。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5月30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哈士奇的管理者张某赔偿翁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究竟谁是谁非,法院的判决将给出答案。
2014年9月20日晚上8点钟,张某在享用完晚餐后,带着哈士奇在马路上散步,恰逢翁某正驾驶电动车沿路送外卖。
然而,就在这时,哈士奇突然挣脱了张某的控制,狂奔向马路对面。翁某躲避不及,连人带车被撞至路边。
事故发生后,翁某住院治疗25天,医疗费用高达13000余元。鉴定结果显示,翁某的伤势已构成10级伤残。2015年12月底,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各类损失13万余元。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张某作为狗的所有人,忽视了动物在外界影响或本能反应下,可能发生脱离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有效控制,导致影响道路安全或通行的事件发生,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翁某作为摩托车驾驶人,正常驾驶,不存在过失,故不承担责任。
据此,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哈士奇管理者张某赔偿翁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没有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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