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恶犬伤人而引发的激烈纠纷,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终于画上了句号。狗主人为了逃避赔偿责任,竟然声称咬伤人的狗并非自家所有。然而,正义终究战胜了谎言,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2023年6月,受害人黄某在屋前自留地拔草时,不幸被一条高约70厘米的大型犬咬伤左上肢。事发后,被告付某及其妻子将黄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然而,双方在后续的医疗费用承担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黄某遂将付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却声称其父亲养了那条狗,他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将黄某送医治疗,并透露黄某在治疗过程中还使用了治疗老年人病的药物。
经过法庭调查,发现原告女儿曾多次与被告妻子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妻子甚至将被告的手机号码告知原告女儿。此外,被告妻子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信息,内容为:“咬了人的狗还能留不,不想把它卖给收狗的。”周围邻居也证实,原告受伤后是狗主人的妻子送其去医院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咬伤原告的狗的主人为被告付某。作为狗主人,付某未能尽到管理义务,导致恶犬伤人事件发生,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259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费用)。
被告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一审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走访的材料,可以确认狗主人为被告付某,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伤人恶犬的主人,在不能证明伤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责任。
本案的判决,给那些不文明养犬、不负责任的主人敲响了警钟。养犬本无可厚非,但作为犬只的主人,必须要尽到管理和约束的义务。出门遛犬时,要给犬只拴好牵引绳、佩戴嘴套,防止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未被约束的犬只时,要保持警惕,避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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