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红谷滩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一场意外的犬咬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原告及其姐姐在小区内嬉戏时,遭遇了被告所牵涉的犬只的攻击,导致原告姐姐不幸受伤。被告不仅未承认犬只的攻击行为,还拒绝承担责任。在多次协调无果后,原告法定代理人将被告告上法庭。红谷滩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在明知原告为幼儿的情况下,仍将犬只带至其身边并要求其带路,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最终导致原告受伤。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00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指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造成死亡,还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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