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令人瞩目的狗咬狗事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引发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热议。10月26日,该院披露了一起因宠物犬咬伤引发的罕见案件。
据悉,这起事件发生在一天晚上,郝某带着自家的泰迪犬在小区内散步,却不幸遭遇了顾某未佩戴嘴套的金毛犬。由于金毛犬此前与其他犬只发生过冲突,情绪失控,挣脱牵引绳后咬伤了郝某的泰迪犬。为治疗泰迪犬的伤情,郝某付出了高昂的宠物医疗费用,于是将顾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郝某在诉状中指出,被告顾某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在携犬外出时未按规定为大型犬佩戴嘴套,也未妥善管理犬只,导致泰迪犬被咬伤,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顾某则辩称,原告的泰迪犬是无证饲养的,且事发时未佩戴牵引绳,并对金毛犬进行了挑衅。此外,顾某还提出,原告的泰迪犬原本就患有疾病,治疗费用过高,怀疑原告有“碰瓷”大型犬以获取高额赔偿的嫌疑。
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如下:
其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被告顾某携金毛犬外出时未按规定给金毛犬佩戴嘴套,继而咬伤原告郝某牵引的泰迪犬。被告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能否减轻?关于泰迪犬是否为有证饲养的事实,与本案的发生及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不能以此作为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依据。关于本案泰迪犬自身体质、旧伤等个体原因,并非法定的减轻被告作为侵权人、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的事由,本案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应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被告所述原告具有借泰迪犬“碰瓷”大型犬以获高额赔偿之嫌,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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