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静的小区绿荫道上,张某与爱犬悠然漫步,却突然被一阵凄厉的狗吠声惊扰。定睛一看,自家的小狗正与一只流浪猫激烈撕咬,场面惊心动魄。张某顾不上恐惧,急忙上前驱赶流浪猫,却不幸被小猫抓伤。事后,张某立即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并接种了狂犬疫苗。
目睹爱犬因惊吓而拒绝下楼,且自身受伤的张某,怒火中烧。他坚信,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者,物业公司对小区管理不力,导致流浪猫横行,安全隐患重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然而,物业公司对此断然否认,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张某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沛县法院。
法院调解:提示方式不足,免责条款无效。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主动通过电话与双方沟通,认真听取各方诉求,并组织调解工作。
张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主张流浪猫在小区内流窜,应视为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对流浪猫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辩称,由于流浪猫活动范围广、隐蔽性强,物业公司只能发现一只驱赶一只,无法保证小区内没有流浪猫,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外,物业公司还认为,张某因阻止宠物狗与流浪猫的争斗而受伤,是其自身行为所致,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法官耐心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并对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虽然《民法典》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伤害张某的是一只流浪猫,无法查清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而物业公司是小区物业的服务方,并不能直接认定为流浪猫的管理人,但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物业公司理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流浪猫经常在小区内流窜并发生伤人事件,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张某在小区内遛狗,发生撕咬前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且在动物发生撕咬时未采取合理应对措施,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张某与物业公司均存在过错,应当分担损失。
最终物业公司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当场给付赔偿款,双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网站展示的宠物及品牌信息和数据,是基于互联网大数据及品牌方的公开信息,收集整理客观呈现,仅提供参考使用,不代表网站支持观点;
如有侵权、错误信息,请及时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微信/MOB:
© 2025 金友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