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店的寄养服务,原本是出差旅行人士的贴心助手,却成了部分养犬人士逃避责任的借口。他们不仅迟迟不领回寄养的犬只,还以各种理由拖欠费用,让店家无奈之下只得求助于法律途径。
宠物店店主王先生回忆称:“(李某)说他们家房子在装修,家里放不下,说什么时候装修好了之后,把两条狗接回去养。”
00后小伙李某寄养在松江这家宠物店的是两只大型犬杜宾和罗威纳,因宠物店老板和他本就认识,所以双方当时并未签订具体合同,仅在微信中就寄养费、狗粮等内容作出约定。
然而寄养了几个月后,李某却只在老板的百般催促下,付过一小部分寄养费。
店主王先生说:“他一直拖,说我今天给你、明天给你,到十号啊怎么样怎么样。”
面对李某拒绝支付剩下的一万多元费用且不愿领回两只狗的态度,宠物店老板只得将其告上法庭。
通过聊天记录,法院审理认定双方之间有偿保管合同成立,经过调解,宠物店同意被告分期支付寄养费用。同时,宠物店老板作为债权人可行使留置权,对犬只进行处理。
松江法院法官聂文翊解释:“《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在拖欠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就他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就是动产,享有一个留置权,当然这个留置权的行使有一个法律规定的宽限期,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将这个动产处置了的。”
60天宽限期早已届满,在被告李某的允许和请求下,宠物店以800元的价格分别将这两只大型犬有偿领养给了他人,用于抵扣其欠付的寄养费用。
剩余的一万余元,最终在法院的限高措施下,由李某的家人代为支付给了宠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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