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跨越国界的宠物悲剧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演,引发了一场关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激烈纠纷。在这起因宠物在跨国托运中不幸离世而引发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展开了激烈辩论,最终在法院的智慧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案由浦东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毛海波担任审判长,与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赵超、审判员廖浩宇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这起引人注目的案件。同济大学法学院的师生们也慕名而来,旁听了这场备受关注的庭审。
宠物托运中死亡,主人索赔16万余元
沈先生及其母亲从法国巴黎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回国,为各自名下的两只宠物犬办理了活体运输手续。在运输前,两只宠物犬的健康状况经过确认,符合运输要求。沈先生一家按照规定在机场购买了托运箱,并支付了相应的托运费用。然而,当航班抵达目的地时,沈先生却悲痛地得知,他的宠物犬已经不幸离世。由于与航空公司协商赔偿无果,沈先生及其母亲决定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金额高达16万余元。
在沈先生诉航空公司案中,原告沈先生认为,宠物犬在托运前处于健康状态,到达时却死亡,足以说明航空公司在托运过程中未尽到注意、谨慎义务。自己一直将宠物犬视为“伴侣型动物”,它不仅是家人,也是生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存在,宠物犬的死亡对自己造成了重大精神打击,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退还托运费人民币3000余元,支付宠物相关检疫费用、宠物舱费用、宠物购买费及饲养成本、机票价差、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被告航空公司辩称,该案系国际航空运输纠纷,应优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被告的工作人员曾建议原告就宠物犬的死亡做尸检,但原告放弃了选择。根据该公约第22条第3款,原告未在托运前就宠物价值作出特别声明,也未支付附加费用,因此被告的赔偿责任应限于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一个特别提款权对应7.28元人民币。同时,根据公约第29条,在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均只能按照公约规定的条件与限额提起,不得判令惩罚性或其他非补偿性赔偿,原告主张的宠物饲养成本、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翻译费等均不属公约规定的赔偿范围,不应赔偿。
网站展示的宠物及品牌信息和数据,是基于互联网大数据及品牌方的公开信息,收集整理客观呈现,仅提供参考使用,不代表网站支持观点;
如有侵权、错误信息,请及时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微信/MOB:
© 2025 金友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