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小区内流浪动物数量的激增,这一现象已成为社会管理的一大棘手问题。近期,江苏沛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流浪猫伤人而引发的侵权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该案件中,一名业主因小区流浪猫伤人事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一天傍晚,张某如往常般带着宠物狗在小区内散步,却目睹了一场惊心动魄的场面。一只流浪猫突然与宠物狗发生激烈撕咬,张某的小狗被抓得哀嚎不止。他急忙上前驱赶流浪猫,却不幸被小猫抓伤。事后,张某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并接种了狂犬疫苗。
受伤的张某认为,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者,物业公司对小区疏于管理,导致流浪猫在小区内流窜,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然而,物业公司对张某的说法并不认同,双方争论不休,最终张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沛县法院。
受理案件后,沛县法院承办法官主动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沟通,并组织双方开展调解。
张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流浪猫在小区内流窜,应认定物业公司为流浪猫的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各小区常有流浪猫存在,且活动范围较大,物业公司只能在巡查中发现一只驱赶一只,不可能保证小区内没有一只流浪猫,因此已尽到物业公司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外,物业公司还认为,张某在小区内遛狗,因阻止宠物狗与流浪猫之间的撕咬才导致其受伤,系其自身原因所致,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对双方进行了释法:物业公司是小区物业的服务方,并不能直接认定为流浪猫的管理人,但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物业公司理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张某在小区内遛狗,在动物发生撕咬时未采取合理应对措施,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物业公司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当场给付赔偿款,双方纠纷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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